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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法律简报(42)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7-11 8:57:05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 年第4 期(总第 42期) 2005 年4 月 20 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本所张文俊律师应邀在2005年Relocation to China上作主题演讲

★  新法动态

•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规定

•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上海高院出台审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意见

•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 《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

•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


本所张文俊律师应邀在2005年Relocation to China上作主题演讲

2005年4月13日,由Key Media Conference主办的2005年Relocation to China Workshop在新加坡Raffles Hotel举行。新加坡劳工部(Ministry of Manpower)、一些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主管、法律顾问以及相关人士参加了会议。张文俊律师应邀在4月13日就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冲突及运用、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及补偿、外国人在华就业等发表了主题演讲,并就相关问题与部分人士进行了广泛及深入的交流。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规定

2005年4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暂行规定》对“管理层”、“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等名词作了特别的界定。
其次,《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这也是本《暂行规定》值得特别注意之处。
第三,《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符合的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暂行规定》罗列了管理层不得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形。
第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管理层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最后,《暂行规定》还指出,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由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具体比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通知》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对应收税款的计算、征收的管理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

上海高院出台审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意见

为正确审理因股东请求对公司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引发的纠纷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组织全市法院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形成了如下意见: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而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基于与出让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受让公司股份,该权利属于合同约定的权利。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份在行使上存在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人民法院审理中遇到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份发生冲突,应以保护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为先。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可以指定一定的期限(一般为15日)由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与出让股东就价格条件进行协商。如双方达成一致,法院将撤销出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按照商定的价格条件予以受让。出让股东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让人,受让人因此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出让股东予以赔偿。若因争议的股份已被处分无法恢复的,导致股东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的,出让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月21日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作出了规定。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对具体的计算方法也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将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

2005年4月1日起,被称作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电子签名法》将正式生效施行。
《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对传统民事法律作出了补充。该法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总体而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使得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具备法律效力,但对于四类特别重要之文书除外:(一)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它情形。
对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还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数据电文被视为发件人发送、收件人收到及相关发送和接收时间。与电子签名之真实性直接相关的,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之认证服务。《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具备之条件、相关申请程序、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以及暂停或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时的善后处理等事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

2005年3月18日商务部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复函对诸多问题给与了明确的答复。
复函指出:合营者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贷款筹措的资金,应当理解为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企业决策权则是指作为企业出资人的所有决策权。当合营一方根据出资规定第七条规定,要求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时,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认定合营的另一方构成出资规定第七条所称的违约行为,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批准守约方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复函再次重申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任何新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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