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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法律简报(38)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4-21 16:55:04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 11 期(总第 38 期) 2004 年12 月 20 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本所动态

•  本所杨春宝律师应邀在 2004 年中国集装箱运输大会上作主题演讲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出台

★  新法动态

•  最高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  2005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 2005 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出台

•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本所杨春宝律师应邀在 2004 年中国集装箱运输大会上作主题演讲

2004 年 12 月 9 日至 10 日,由新加坡 IBC Asia (S) Pte Ltd 主办、中国国际运输协会支持的 2004 年中国集装箱运输大会在北京长城饭店举行。国际各大船运公司、物流公司、中国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出席了会议。本所杨春宝律师应邀在 12 月 9 日就投资中国物流业的法律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并就相关课题与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出台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最新一期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 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将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 3 月 4 日国务院批准, 2002 年 3 月 11 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

新《目录》在保持我国吸收外资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对原《目录》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新《目录》按照中国入世时的承诺,放宽了外资准入的范围,加快了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尤其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首次被列入该《目录》,成为对外开放领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已于 2004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作了详细规定,并已于 11 月 28 日起施行。

其次,新《目录》为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类条目,其中包括汽车电子装置制造、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新《目录》还通过对原鼓励类条目进行修改,增加了鼓励内容。外商投资属于鼓励类的项目,将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防止部分行业的盲目和低水平投资,新《目录》从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删除了一些已经出现盲目投资的热点行业或产品,将它们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对于部分出现投资过热倾向,但仍需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行业或产品,则提高了准入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例如删除和修改原有鼓励类外商投资条目,包括宽厚板生产、镀锌板生产、废钢加工、氨纶生产、聚酯生产等。

新《目录》是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政策措施,对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最高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 年 1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作出了批复。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若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此外,批复还指出,若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004 年 11 月 17 日商务部再一次修改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并已于 2004 年 12 月 17 日起实施。与商务部于 2004 年 2 月 13 日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相比,新《规定》有如下变化:

新《规定》指出,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此外,投资性公司还可在国内销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但不得零售。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时,也不必再提交项目建议书。

2005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 2005 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出台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于 2004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公布了《 2005 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 2005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该两份《目录》将同时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鉴于我国入世时的承诺,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货物将越来越少;同时,其他国家对于我国出口的货物限制也正在逐渐减少。

根据《 2005 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规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将取消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2005 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 3 种: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 2005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则规定了 47 种 2005 年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它们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于 2004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了实处。

《规定》提出了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列出了一系列事项,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这些事项包括: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等。

《规定》还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此外,《规定》还对如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2004 年 12 月 24 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该《办法》将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该《办法》规定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本文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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