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2007修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
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打击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类推荐文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本类热门文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
关于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提供手机振铃下载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
复制权的收费标准
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提供试听下载收
 本类相关文章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2007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打击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本类相关专题
·杨春宝律师演讲一览表
·杨春宝律师法律论文一览表
·杨春宝律师接受媒体采访一览表
·杨春宝律师就特许经营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
·杨春宝律师应邀担任第二届中国外商投资新环境峰会主席
·中国Foreign Investment 10 大律师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法规>>著作权法>>文章内容
提供手机振铃下载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机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5-3-15 15:34:17 点击: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中国大陆用户下载为移动通讯设备终端振铃,我会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下载收费的20%,该项费用每首歌曲每次下载的最低保障为0.20元人民币。
    上述费用的预付保障金数额为:每首歌曲每年200元人民币。申请使用歌曲的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年以上依此类推。
    以上预付保障金应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签定时支付。
                                                      
 [常见问题]

1、为什么要交纳预付保障金?                                             
因为版税是一种基于使用而产生的收费(与个人所得税不同),所以不论使用者是否由于使用音乐而获得利益,都要支付版税。
A、在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中,涉及到权利人的两项财产权:复制权(将音源置于可让公众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的计算机系统中)、表演权(供公众试听下载)。单纯复制使用音乐虽然不会产生收益,但是仍须基于使用而支付版税——预付保障金即为此而设。
B、在使用者因不能获得预期利益而难以或不愿履行支付版税的义务时,预付保障金也可对著作权人权益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

2、预付保障金可否充抵?如何充抵?
可以充抵,以每次结算的著作权使用费充抵;实行单曲充抵,即每首歌曲每年最多充抵人民币200元。

3、预付保障金充抵不完能否退还?                                
不退还,也不可累加到下一续展期继续充抵。

4、“收费比例的20%”中收费指的是什么?                         
用户成功下载铃声所交费用,又即网站方明示给用户的收费标准。

5、如果将一首完整的歌曲截成数段分别制作成数首铃声,应如何收费?  
仍按一首的标准交费,但是在制作铃声时不能改变原音乐作品的旋律,否则构成对音乐著作权人修改权的侵权。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专利法-知识产权冲突-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外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