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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法律简报(35)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2-2 21:24:16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 8 期(总第 35 期) 2004 年 9 月 20 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内地企业赴港投资出台新规定
★ 电子签名法颁布
★ 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新法动态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商业银行房地产风险管理指引
     货币市场基金又出新规定
     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后颁布
     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管理办法颁布
     人大常委颁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

内地企业赴港投资出台新规定

商务部联合国务院港澳办于8月31日颁布《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并于同日起实施。

根据该规定,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内地企业在港澳台及国外投资企业,均可赴港进行投资投资领域包括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生产制造、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研发、投资科技等。投资方式包括新设(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
该规定对于赴港投资的程序也作了简要规定。

商务部是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的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准。核准时,如有必要,需事先征求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意见。

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除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外,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机关将在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对于投资企业需具备何种资质,如资本金、资信等方面有何要求该规定均未作限定。
该规定对内地企业赴港澳投资采取了较为便利和宽松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对于内地赴港澳投资的积极态度。

电子签名法颁布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该规定将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时,将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

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几种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该法还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法,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将完善我国的电子签章制度,也将为网上电子银行、网络交易税收、网络合同等领域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初颁布以来,国资委又于8月25日颁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明确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该通知重点就国有产权转让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等问题作了规定。

该通知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资委审核批准。中央企业确定其转让行为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自行决定;地方企业暂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同时,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广泛性,规定还明确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如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国资委颁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尤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交易中变更性质的交易将更加透明,交易方式也将更加市场化。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国务院于8月18日颁布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该条例将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条例,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完全在一国获得”是指,在该国出生并饲养、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等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及废物等。“完成实质性改变”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该条例将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
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商业银行房地产风险管理指引

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9月2日颁布该《指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该规定,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相对于过去25%的标准有所提高。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还应对该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该规定还对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方面作了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又出新规定

中国证监委与中国人民银行于8月16日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该规定对货币市场基金作了明确定义,同时,对于具体的投资品种、比例、禁止投资品种亦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可投资工具中,新增加了“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禁止投资的金融工具将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

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后颁布

全国人大常委于8月28日颁布了对《证券法》及《公司法》的修改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上述修改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可以协商确定溢价发行的股票价格。
同时,对于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无需再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债券上市仅需符合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制定的债券上市法定条件及程序即可。
公司法》相应地对股票溢价发行作了修改。

人大常委颁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于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将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表明,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也可主动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当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时,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人民陪审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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