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 7期(总第 34 期) 2004 年 8月 20 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本所动态 浩华律师事务所更名及迁址通知 ★ 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证监会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作出规范 ★ 新法动态 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9月施行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纳税问题发布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房屋附属设施契税政策发表批复 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的通知 最高院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
浩华律师事务所更名及迁址通知
从2004年8月8日开始,浩华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并迁往以下地址办公: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415室 电话:0086 21 6887 9696 传真:0086 21 6887 8766 邮编:200120 浩华律师事务所过去几年里在您的支持及关注下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更名后的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在以下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及富有创造性的法律服务:公司、收购与兼并、重组、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和建筑、证券及融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及海商、商业仲裁及诉讼等等。
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的指导思想是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决定的要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健全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三)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四)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在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方面,决定要求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另外,决定在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和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方面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证监会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作出规范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国际资本市场上常见的一种分拆上市形式,通常是指母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子公司上市后,母公司仍占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地位。
2004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针对此问题发布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财务顾问职责等做出规定。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上市公司在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信息披露义务,通知规定在下列事件发生的次日应履行披露义务: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所属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境外上市申请获得受理;所属企业获准境外发行上市。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境内投资者披露所属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披露的任何可能引起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大事项中就所属企业业务发展情况予以说明。
另外,通知还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其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 新法动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27日颁布,并将于9月1日实施。旧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有所调整,将财务公司定位成“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办法降低了成立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明确允许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并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所调整。同时,新办法还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于近日由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发布。这是我国首次在对外投资方面对国别、产业进行方向性的指导。《目录》内容有两个方面,分别涉及到国别(地区)和投资领域。从国别看,共包括六十七个国家。从产业看,涉及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服务业及其他产业等。在每个产业中,又进行了细化,如服务业包含贸易分销、交通运输、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产业主要包括电力生产和供应等。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7月23日发布。通知明确了在判定纳税义务时计算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及工作天数的方法。另外,详细规定了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于2004年7月23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批复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的通知于2004年7月19日由证监会下发。通知规范了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程序以及应保送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于2004年7月26日由最高院发布并自同月29日施行。批复认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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