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 6 期(总第 33 期) 2004 年 7 月 20 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本所动态 本所为山东省外资资产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我国全面完善企业登记制度 企事业单位登记均有新规定 ★ 新法动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运作规定出台 出版市场出台系统性规范 外管局发布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通知 最高院发布破产清算组民事纠纷管辖地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 最高院发布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问题的通知
本所为山东省外资资产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总部位于美国迈阿密的荷兰康尼克斯诺康控股公司资产收购山东德州兴泰特种板纸有限公司的外资资产并购项目已于2004年7月9日得到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 外方与中方山东照东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的合资企业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也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成立。 本所代表外方参与了整个项目的进展,从前期谈判、策划、尽职调查到方案设计、资产并购合同、合资合同、章程的起草、谈判到最后审定。该项目投资总额达2990万美元,注册资金达1919万美元。
我国全面完善企业登记制度 企事业单位登记均有新规定
自2004年6月10日,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先后发布关于企事业单位登记的规定,包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上述规定分别自6月27日和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申请人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自受理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需对材料核实的,应自受理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于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撤销登记: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4.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依据《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缴纳、验资、注册资本变更等方面作了规定,并明确: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并强调: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予以处罚。 国务院修改并颁布了1998年10月25日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及其监督检查。 对于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其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运作规定出台
证监会分别于2004年6月25日和2004年6月29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述规定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可以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销售管理办法》还系统地规定了基金代销机构的准入条件;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基金销售费用,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费的费率上限和披露标准,并且增加了关于行业协会可以规定认购、申购、赎回费的最低标准的规定。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以往的有关规章相比:规定了有关基金募集核准条件和基金募集成功的条件及备案程序;针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流程中基本业务活动,增加了禁止在非交易日和交易时间进行申购、赎回(盘后交易)以确保各类投资人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能得到公平对待;规定了基金分类及相关的投资比例要求、基金投资限制,收益分配部分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的最多分配次数和最低分配比例;除此之外,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了规定。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项和召集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不愿或不能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总额10%的基金持有人可以自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出版市场出台系统性规范
2004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及修正后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将自8月1日施行。 国家对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等实施发行许可制度。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音像制品出版单位须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出版机构的设立均需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批。
外管局发布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29日发布《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时,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只能由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总公司向境外支付,总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内关联公司不得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或分摊费用。该通知还规定了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工资等费用、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的支付程序及办法。
最高院发布破产清算组民事纠纷管辖地的批复
最高院于近日发布《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该规定将于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该批复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中国证监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22日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告》,取消42项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股票发行方式审批,境内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证券类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主承销业务资格核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到境外上市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审批,对基金管理人因开放式基金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申请暂停申购、赎回的审批等。
最高院发布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问题的通知
最高院于5月18日发布《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最高院业务庭审查案件、调卷、再审的案件,重新强调了应严格遵守时限的规定。同时,还强调各地高院对于最高院各业务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应予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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