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 5 期(总第 32 期) 2004 年 6 月 20 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本所动态 本所为上海丰佳集团海外投资项目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 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出台 ★ 新法动态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本所为上海丰佳集团海外投资项目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近期 , 本所为上海丰佳集团的海外投资项目重组提供了法律服务。该次重组是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国门开拓业务的一次大手笔。上海丰佳集团的海外业务涉及东欧、西欧、南美,是一家“中国民营跨国公司”。华裔经济学者徐滇庆教授将其作为了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的教学案例。《 21 世纪经济报道》 2004 年 6 月 7 日亦曾对上海丰佳集团进行了报道。
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出台
国家发改委于 6 月 1 日颁布实施了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该政策坚持了以下几条原则: 1 .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一致,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等要求; 2 .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 3 .提出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4 .引导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国内汽车企业集团发展; 5 .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型燃料汽车; 6 .重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
在投资项目审批上,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发展同类别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以及摩托车、汽车零部件的投资项目均改为备案制,不再由政府审批。新建汽车整车及发动机生产企业仍应经政府核准。
对新的汽车投资项目,规定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在利用外资方面,该政策限定汽车产业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 50% ;上市的汽车企业,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以下生产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新政策还建立了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
在新政策的技术政策部分特意提到,国家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新型车用燃料,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提高汽车的燃油经济性。
同时,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
新政策还完善了相应的税收措施,规定了整车特征的认定,即进口主要零部件组装汽车应视为整车进口,按整车税率纳税,避免偷逃关税,同时避免汽车制造企业仅仅热衷于产品组装。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将于 7 月 1 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临时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比过去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严格。
在公开披露信息方面,增加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内容。对重大事件信息披露问题,原规定未对第一时间的含义作出定义,而新的管理办法则明确,在基金发生重大事件两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该办法明确了基金的临时信息披露范围,规定了 28 项必须披露的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大大超过了过去所要求披露的范围。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 年 6 月 8 日,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有效调控外债总量,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
该办法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由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外汇局根据相关情况合理确定。每年 2 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向国家发改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
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办法还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院于 2004 年 5 月 18 日发布了上述会议纪要 , 要求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予以参照。
该纪要规定了 行政案件审判依据中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效力问题,明确指出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法院可在审判中考虑其适用性。
在发生法规冲突时,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
该会谈纪要还对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的规则进行了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该规定中详细规定了对侵权进出口货物申请扣留,及海关职权
调查的程序。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实施办法同时还明确了申请扣留货物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供的担保数额。该规定将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于 2004 年 6 月 2 日颁布了该办法,并将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该《办法》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应提供 出口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但对信用级别较低的企业,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该规定将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 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并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同时,国务院授权商务部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本所上期简报已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过评述。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4 年 5 月 20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认证培训机构的一般性规定,认证培训机构的国家及地方监督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对认证培训新领域的规则,认证培训质量保证及认证培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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