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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华法律简报(29)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2-2 21:24:16 点击:
 
              浩 华 法 律 简 报
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4年第2期(总第29期) 2004年3月20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本所动态
1 本所入围2004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大奖(The 2004 China Law Awards)
1 本所代表境内公司以收购海外公司方式间接控制境内公司圆满成功
1 本所代表台湾著名漫画家几米在全国开展著作保护行动
★ 国务院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规范化
★ 新法动态
1 国家税务总局对教育税收制定优惠政策
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又有新规定
1 缺陷汽车必须召回 我国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1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颁布


本所入围2004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大奖(The 2004 China Law Awards)

  2004年2月27日,"2004中国法律奖"(The 2004 China Law Awards )颁奖典礼在威斯汀大酒店三楼钻石厅举行。该项大奖是由香港著名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举办的面向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系列大奖。本所以丰富的房地产法律服务经验和出色的房地产房地产法律服务质量获得客户及业界的认可,并因此入围本届"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大奖"。

本所代表境内公司以收购海外公司方式间接控制境内公司圆满成功

  本所为上海某知名公司间接收购南京一家钢铁公司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在此收购案中,该上海公司通过其香港子公司,收购控股该南京钢铁公司的BVI公司,从而使上海该公司达到控股南京公司的目的。此案中,收购全程在海外进行,而最终结果为国内公司的控股权转移。在此收购中,我们所设计之境外债务、合同打包收购的转让方式,为客户赢得了数千万的商业利益。

本所代表台湾著名漫画家几米在全国开展著作保护行动

  台湾著名漫画家几米先生全权委托本所,处理其作品在国内的著作权保护事宜。几米先生以其个人的绘本创作《森林里的秘密》、《向左走.向右走》、《地下铁》和《布瓜的世界》等作品在海内外享有声誉,广受读者喜爱。
  本所代表几米先生在全国展开著作权保护行动,本次行动涉及数十起诉讼案件。行动初期,已获山东某知名百货公司赔偿款十余万元;其余案件仍在进行。
  有关媒体将会对本次著作权保护行动进行后续报道

国务院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规范化

  国务院于3月8日签署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与以前施行的《办法》只有十四条相比,规定更加详细、严格。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更加明确。《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此外,《条例》还规定?quot;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对注册资金进行了严格限定。以前施行的《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而《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对基金的用途也作了明确规定,限定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根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给基金会是否进入证券市场留下了空间。从规定看,新条例取消了以往对基金会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诸多限制,可以理解为只要遵循上述原则,并且按照基金会章程,经过理事会的特殊程序通过,就可以进行基金会认为比较合适的投资,包括进入证券市场。
  此外,《条例》还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对教育税收制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2月5日发布《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教育税收采取优惠政策。
  该通知规定,对以下等事项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同时对于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关税等,采取了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又有新规定

  2004年3月2日,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规定与旧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相比,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审批方面,新规定指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而不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审定。
  在设立条件方面,新规定不再有注册资本的限制。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新规定同时取消了对分支机构固定客户的数额要求。
  《规定》同时明确,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缺陷汽车必须召回 我国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监总局联合三部委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新规定,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同时还规定,今后消费者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投诉。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颁布

  商务部于1月13日对外公布《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该《规定》首次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外商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商务部及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按规定经营以下业务:(一)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二)在境外举办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会议展览公司,参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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