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
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
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不再单独审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本类推荐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
 本类热门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本类相关文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
·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本类相关专题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2003新华网)
·签订租赁合同房产税该谁缴?(2003新华网)
·开发商能因非典延期交房吗(2003新华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房地产律师>>法律法规>>房产流转>>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5-12-14 11:00:35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房地产买卖-建筑法-房地产法案例-土地管理法-房屋产权咨询-房地产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咨询-外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