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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如何境外投资(2004)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4 9:35:34 点击:
 
 

很多创业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向境外拓展,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投资境外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所谓海外离岸公司,一种是进行实体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将触角伸到境外,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比如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合理避税;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而言,境外投资还是海外风险投资成功到帐的必备条件。而设立海外离岸公司更因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税赋轻、保密性高等诸多优势受到很多境内企业家的欢迎。

通常可以将海外离岸公司设立在香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地。境内很多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均提供此类注册服务,在较短的时间内(通常只需一周左右)即可以较低的成本(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完成此类注册。离岸公司注册后还可以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进行资本运作的工具。

我国目前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也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相应地,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此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而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该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还需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则由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境内企业提出核准申请,除应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合同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外,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须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办理双重核准手续,虽然耗时不是很长,但是毕竟手续繁复。我们期待这两个部门能加强协调、简化或者合并核准手续。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11月号)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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