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主持律师
             杨春宝高级律师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已在国土部门登记过的抵押房产被
租赁意向函有法律效力吗(2006)
因六一新政出台卖方不肯交营业税
新购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门市房转租问题咨询(2006)
经济适用房购买权转让协议是否有
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怎么算?定金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租户擅自撤
房租租赁合同期间,租户被吊销营
应当向谁索要购房发票?(2001)
 本类推荐文章
 租赁意向函有法律效力吗(2006)
 购房意向书的性质?(2001)
 王平是否可以行使他项权?(2001)
 抵押房屋被查封该怎么办?(2001)
 实际得房率与广告相差较大怎么办(1
 退房时是否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2
 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2002)
 什么是房屋严重质量问题?(2002)
 已租赁房屋能否买卖(2002)
 本类热门文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200
什么是房屋严重质量问题?(2002)
购房意向书的性质?(2001)
应当向谁索要购房发票?(2001)
抵押房屋被查封该怎么办?(2001)
拍卖房屋办不出产证怎么办?(200
王平是否可以行使他项权?(2001)
实际得房率与广告相差较大怎么办
经济适用房能作为普通商品房出售
如何保护租赁权?(2001)
 本类相关文章
·已在国土部门登记过的抵押房产被4家
·租赁意向函有法律效力吗(2006)
·因六一新政出台卖方不肯交营业税而
·新购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索赔(2
·门市房转租问题咨询(2006)
·经济适用房购买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怎么算?定金怎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租户擅自撤场
·房租租赁合同期间,租户被吊销营业
·应当向谁索要购房发票?(2001)
 本类相关专题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2003新华网)
·签订租赁合同房产税该谁缴?(2003新华网)
·开发商能因非典延期交房吗(2003新华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房地产律师>>法律咨询>>房产流转>>文章内容
房产税该谁缴?(2002)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2 21:23:42 点击:
 
 
问:

本人于半年前与我县中学一副校长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就是把一间当街的店面租赁 给我使用,期限为三年。因当时缺少经验没注意到房东把房产税也加于我方。三年为 10000多块钱。而国务院颁发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品税是由产权所有人交 的。还有当时我的定金是交给房地产的开发商的,也谈及房产品税不由我方负责。请 问这份合同具不具法律效力。房产品税应由谁来交纳。

还有一点,此商城是新开发的,当时的租金和一些事项都是开发商和我约定的,当时此店还没有售出。并当时的定金我都是交付给开发商的。当时的约定是此店无论售不售出,此店是一定租于我用,而条款不能改变, 就是说,当时的约定是房产品税不在我方的。请问这件如果上了法庭结果会是如何?不胜感激

答:

缴纳房产税是房屋产权人的法定义务,但是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由谁实际承担。因此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你承担,就应当由房东承担。对于已经支付的房产税,房东应当返还,或者充抵房租。

至于开发商与你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学校副校长与你是如何约定的,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须视合同具体条款而定。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net/.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房地产买卖-建筑法-房地产法案例-土地管理法-房屋产权咨询-房地产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咨询-外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