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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储备制下的房地产前期开发(2003)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2 21:23:42 点击:
 
 
问:

原先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先是企业申请立项,然后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但是在土地储备制度下,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必须经过招投标或者拍卖的方式才能取得,而立项审批有土地储备机构来做。
请问律师:每个项目的立项都不一样,土地储备机构如何申请一块未知开发者用地的立项。换言之,政府如何控制开发项目的立项问题,或者请您说一下土地储备制下房地产开发程序。

答:

确实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原来的房地产开发程序已经无法完全适用。上海是这样调整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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