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
专利合作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
 本类推荐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本类热门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
 本类相关文章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本类相关专题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2008)
·网络知识产权案例之网络文章一大抄?
·书评:非常具有实用性
·评论:挺实用的一本书
·离岸企业难设 民营房企境外IPO遇“坎”
·杨春宝律师就特殊目的公司事宜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法规>>专利法>>文章内容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发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4-2-12 16:43:55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 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之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八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均应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数额缴纳。

  第九条 对于电子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用户协议规定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专利法-知识产权冲突-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外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