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主持律师
             杨春宝高级律师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追求专利权与公众利益平衡 专利法
2007年1月1日起商标注册实行新规
广电系统音乐版权费标准预计明年
国家酝酿出台措施限制商标注册投
国务院法制办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42)
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下半年认定驰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41)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40)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9)
 本类推荐文章
 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下半年认定驰名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36)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3)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2)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29)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26)
 外国知识产权立法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英文版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法律推荐网站
 本类热门文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英文版
国务院法制办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下半年认定驰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27)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9)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4)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42)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5)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41)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37)
 本类相关文章
·追求专利权与公众利益平衡 专利法送
·2007年1月1日起商标注册实行新规定
·广电系统音乐版权费标准预计明年出
·国家酝酿出台措施限制商标注册投机
·国务院法制办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42)
·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下半年认定驰名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41)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40)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39)
 本类相关专题
·公司未依法清算,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是一本简明实惠的法律手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杨春宝高级律师法律服务范围
·主持律师公司投资法律服务经验
·主持律师地产建筑法律服务经验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法律动态>>文章内容
浩华知识产权资讯(6)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16 16:05:50 点击:
 
 

浩华知识产权资讯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2年第6期(总第6期) 2002年12月5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知识产权资讯》旨在介绍知识产权领域最新案例动态,但并非本所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需要得到全面的法律帮助并获取翔实的法律意见,我们愿意为您提供周到的服务,您可以写电子邮件至hl@hllawyers.com。如果您对《浩华知识产权资讯》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浩华知识产权资讯》中的某些话题感兴趣,欢迎联系我们。本资讯中英双语。


本期导读
★ 法院一审认定步步高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 新浪诉搜狐侵权案一审判决
★ 境外软件所有人一审获赔人民币50万元
商标著作权侵权成立 "皇城老妈"一审获赔17万
★ "恒升""恒生"商标争议法院终审有定论
★ 天狮"骨粉"未侵权 被告二审胜诉
★ 员工成立新公司 销售原公司相同产品 终审被判侵权成立

法院一审认定步步高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步步高公司"VCD影碟机"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


步步高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获得本案涉及的第99335291.X号名称为"VCD影碟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日本索尼电脑娱乐公司于2000年11月2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步步高公司的VCD外观设计专利与其拥有的在先公开的电脑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索尼公司的意见,于2001年9月5日作出宣告步步高公司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步步高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VCD影碟机"与"电脑游戏机"均可用于播放VCD影碟的证据不足,二者不属于可进行对比的相似性物品;且"电脑游戏机"的专利文件亦未公开该产品可播放VCD影碟的技术内容,步步高公司未对此陈述意见不等于承认这种对比方式。所以,被告的无效审查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新浪诉搜狐侵权案一审判决

2002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侵权一案出具了(2002)二中民初字第1754号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浪诉搜狐抄袭其网站上的手机图片和财经频道的一份表格、名单的情况属实,搜狐的行为构成了对新浪著作权的侵犯。法院判决搜狐立即从其网上移除新浪享有著作权的涉及本案审理范围的383幅手机图片和"《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大陆100首富企业家成功之路"表格,在网站首页上就此事件向新浪公开赔礼道歉,时间为持续的二十四小时,赔偿新浪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并承担新浪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1813元;此外,法院驳回了新浪的其他诉讼请求。

境外软件所有人一审获赔人民币50万元

  本案中,原告迪斯克瑞特逻辑有限公司是FLAME软件的版权所有人,为加拿大籍公司。2001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授权,即在电脑中安装一套FLAME软件,用于产品制作、开发设计,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00 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对自己擅自安装FLAME软件的行为表示歉意,但又辩称,由于该软件未向国家信息产业部进行登记,依法不能销售。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加拿大国籍的公司,而加拿大与我国均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原告著作权也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即使该软件目前尚未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也不意味着他人可以随意使用原告的软件,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迪斯克瑞特公司人民币50万元。

商标著作权侵权成立 "皇城老妈"一审获赔17万

  2002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皇蓉老妈"侵权成立,判决"皇蓉老妈"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


原告成立于1997年,在其经营过程中,注册了"皇城老妈"、"老妈红"等多个商标,并在酒店宣传品上使用了这些商标及"川人川味、蜀地蜀风"等广告用语。而被告"皇蓉老妈"于2001年成立后,在其店外悬挂广告灯箱上突出使用与"皇城老妈"注册商标字体相同的"皇蓉老妈"字号,并在店内宣传品上也使用了"川人川味、蜀地蜀风"的广告语。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对方广告语的行为侵犯了"皇城老妈"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使用与"皇城老妈"近似的注册商标,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会使消费者对双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构成了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恒升""恒生"商标争议法院终审有定论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申请注册的"恒生"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1999年4月21日予以初审公告,异议期于同年7月20日届满。 而"恒升"注册商标系由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并于1999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


恒升集团于2000年8月初,将一份以自己公司名义提出的对"恒生"商标的《异议书》面交商标局,商标局以该异议请求已超过三个月法定期限为由,未予接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认为,根据中国商标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由于恒升集团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商标局对其后提出的异议申请未予受理是合法的。

天狮"骨粉"未侵权 被告二审胜诉

就原告陈勇诉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目前,此案已经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陈勇于1995年9月3日获得"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发明专利专利权,专利号为ZL92113520.3,原告认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销售高钙素系列产品,造成了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诉讼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针对被告的骨粉生产工艺与陈勇的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认为双者整体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


由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陈勇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生产、销售高钙素系列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另外,根据技术鉴定结论不能认定被告侵权。


(本文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net/.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站长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