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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与化妆品是否可在网站上作捆绑宣传?(2002)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16 14:55:19 点击:
 
 
律师

药品与化妆品是否可在网站上作捆绑宣传(同一公司产品),如去除青春痘的外用药品(属药品),与其洗面乳(属化妆品)。因二者同时使用效果会更好,所以作出“1+1”的市场营销策略。请根据广告法、药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分析这种作法的可行性。

青天网友


青天网友:

虽然我国法律并不明确禁止药品和化妆品捆绑宣传,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化妆品与药品捆绑宣传时就很难回避这个要求。而且药品广告须经审查,广告审查机关通常不会批准其审查职责之外的广告内容,更何况捆绑宣传时两者混淆的问题就更加突出,难以通过审查。至于在网站上作宣传与在传统媒体上宣传并无本质不同。总之,这种作法虽然颇有创意,但可行性较差。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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