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主持律师
             杨春宝高级律师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
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
 本类推荐文章
 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类热门文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本类相关文章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
·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
·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本类相关专题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通知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通过电子支付的网站是不是经营性网站?(2007)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杨春宝律师撰写的论文入选印度ICFAI大学出版社出版的“Cash to Plastic: Issues and Perspectives”一书中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电信网络法律师>>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文章内容
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
发布机关:上海市信息办、上海市物价局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0-1-1 11:54:13 点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人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人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数字证书的申领、发放、验证、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数字证书人证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Shanghai Electronic Certificate Authority Center Co. ,Ltd.以下简称市CA中心),是本事唯一从事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的机构。

市CA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作为业务受理点从事数字证书的受理和发放。

第五条(服务项目及内容)
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的服务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申请开户,提供审核用户身份、制作数字证书、提供证书存储、证书管理、证书查询、证书日常维护、证书安装与使用指导等服务

(二)证书更新,更新证书应当在原由存储介质上进行操作,除审核用户身份外,服务内容与申请开户相同。

(三)证书挂失,提供将作废证书列入黑名单库服务

(四)信息查询,提供查询数字证书使用者公开信息服务

(五)技术坚定,提供数字证书及数字签名的技术鉴定和证明服务

(六)特殊服务,提供密钥代管、密钥更新、相关软件开发、安全系统开发、电子上午咨询与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六条(用户权益)
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用户付费后有权得到本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相应服务

第七条(价格管理形式)
申请开户、证书更新、证书挂失、信息查询、技术鉴定等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特殊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由市场物价局同市信息办制定发布;市场调节价由市CA中心与用户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议确定。

第八条(定价程序)
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应当由市CA中心向市信息办提出指定和调整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的申请,并提供成本及相关资料,竟市信息办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的服务价格,在一年试运行期内,市CA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拟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市信息办备案。

第九条(价格结算)
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实行境内、境外分别结算。境内申请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以外币进行结算。

第十条(明码标价)
市CA中心及其业务受理点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价目表,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物价部门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措施)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信息办可以对其同胞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通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信息产业-信息服务-网络法案例-网络法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域名法律-电信法律-外资并购-网络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