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主持律师
             杨春宝高级律师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
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
 本类推荐文章
 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类热门文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本类相关文章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
·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
·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本类相关专题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通知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通过电子支付的网站是不是经营性网站?(2007)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杨春宝律师撰写的论文入选印度ICFAI大学出版社出版的“Cash to Plastic: Issues and Perspectives”一书中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电信网络法律师>>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文章内容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文化部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0-3-17 21:03:31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规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促进音像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未经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

  二、经批准成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建立的网站、网页,从事音像制品网上购销和租赁经营活动。

  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须备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网站或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核准后方可经营。

  三、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四、禁止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的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的网上经营活动。

  五、上网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合法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标明音像出版单位名称、标准编码,属引进出版的,还要标明引进批准文号。

  禁止经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和走私、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禁止在网上经营从海外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禁止经营从网上下载的MP3音乐制品。不得在网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

  六、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应在网站或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号码、备案机关及发证机关的电话号码。

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接受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违反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文化部的举报信箱是:

yx@ccnt.gov.cn。

  八、已开展音像制品网上经营的单位,应于2000年5月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信息产业-信息服务-网络法案例-网络法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域名法律-电信法律-外资并购-网络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