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
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
 本类推荐文章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
 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 (2002年至20
 本类热门文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
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本类相关文章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
·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
 本类相关专题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2008)
·网络知识产权案例之网络文章一大抄?
·书评:非常具有实用性
·评论:挺实用的一本书
·离岸企业难设 民营房企境外IPO遇“坎”
·杨春宝律师就特殊目的公司事宜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电信网络法律师>>法律法规>>信息产业>>文章内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信息产业部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5-11-24 16:45:29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鼓励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

  (三)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四)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并颁发认定证书;

  (五)每年以通告形式发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结果;

  (六)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 集成电路认定机构负责受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六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密秘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集成电路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履行认定程序(认定程序附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九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h t t p://w w w. ChinaICIP.co m)上。

  第十二条 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认证机构将年审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通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信息产业部应在收到申诉后五天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诉;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就该异议是否成立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核实后应立即报请信息产业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经查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认定机构应报信息产业部撤销其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由信息产业部予以通告。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有效认定证书及信息产业部的认定通知,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信息产业-信息服务-网络法案例-网络法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域名法律-电信法律-外资并购-网络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