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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1-2-27 22:21:22 点击:
 
 
为了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立上海软件企业认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信息办担任召集人单位,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信息办承担。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信息办授权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软件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集成电路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市软件协会、市集成电路协会分别负责受理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根据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报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办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后,市信息办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批准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不予批准的,予以书面说明。

二、市信息办负责编制年度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公布项目指南,接受项目申报,并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给予贷款贴息或者无偿资助。

三、由政府扶持,设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风险种子资金,与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

四、市信息办授权市集成电路协会制定新建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的认定规程,并组织认定工作,提出受理意见,报市信息办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五、市信息办授权市集成电路协会制定有关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到境外生产芯片、掩膜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加工合同认定规程,并组织认定工作,提出受理意见,报市信息办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六、市信息办出资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上海海关参加监管。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可持海关的有效证明,办理结售汇等相关手续。

七、促进本市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定期组织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执法活动,对经认定的企业单位使用盗版软件的,由市信息办取消其认定资格。有关用于购买正版软件的专项资金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八、市信息办每年从办内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科研经费,支持有研发中心的企业重点发展一批成果转化项目和产业化项目。

九、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可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信息办提出申请,由区、县信息办报市政府外办。尚未成立区、县信息办的,可暂到市信息办办理。区、县信息办每年年终将出国团次、人数汇总后报市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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