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主持律师
             杨春宝高级律师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通信业务的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
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
进口局用通信设备进网实施质量认
电信服务标准(试行)
关于开放我国IP电话业务的通告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本类推荐文章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本类热门文章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电信服务标准(试行)
关于开放我国IP电话业务的通告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
 本类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通信业务的外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本类相关专题
·杨春宝律师就必和必拓收购力拓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香港亚洲电视记者就反垄断法采访杨春宝律师
·杨春宝律师就外资平板电视倾销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杨春宝律师担任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电信网络法律师>>法律法规>>电信市场>>文章内容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信息产业部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1-8-1 21:20: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性、可靠性,提高公用电信网中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的交换、传输、移动基站、通信电源等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检测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必须经过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合格证”)。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五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检测工作后出具产品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第八条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检测合格证的申请。

第九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附后),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提交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其他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
(三)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条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检测合格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通知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电信设备检测合格后,发生同种设备结构设计、焊接装配工艺、材料等变化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生产企业应当在3日内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报告。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对因前款原因可能造成抗震性能降低的电信设备,应当收回其检测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检测和申请核发合格证书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对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获得检测合格证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稳定。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检测合格证或不再受理其检测合格证的申请:
(一)申请检测合格证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获得检测合格证后降低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

第十五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检测合格证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和转让。

违反前款规定,伪造、冒用、涂改、转让检测合格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转让的检测合格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回。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使用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对检验机构进行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的授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检设备的技术秘密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和检测收费有异议的,或者认为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从事检测合格证申请受理、审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制定,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信息产业-信息服务-网络法案例-网络法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域名法律-电信法律-外资并购-网络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