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本类推荐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本类热门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
 本类相关文章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
·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本类相关专题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2008)
·网络知识产权案例之网络文章一大抄?
·书评:非常具有实用性
·评论:挺实用的一本书
·离岸企业难设 民营房企境外IPO遇“坎”
·杨春宝律师就特殊目的公司事宜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电信网络法律师>>法律法规>>域名管理>>文章内容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2-9-25 21:20: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或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五条 申请者申请注册域名时,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的域名
(二)域名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域名持有者的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认证信息;
(四)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 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
(四) 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域名申请者。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且根据《管理办法》对域名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域名申请者或者持有者对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删除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请域名主管机关复审。

第十一条 在二级域名GOV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时,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在二级域名EDU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与注册域名有关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及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运行。

第十四条 申请转让已注册的域名,出让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转让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运行。

第十五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的域名,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注销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第四章  域名运行管理费

第十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年度运行管理费。有关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每年域名续费截止日同申请日。对于续费截止日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暂停服务。暂停服务15日仍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的WWW服务器(网址是: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申请者特别声明不得公开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以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信息产业-信息服务-网络法案例-网络法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域名法律-电信法律-外资并购-网络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