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2003年10月17日
|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
|
|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
|
| 发表评论须知: |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
|
| 本站声明: |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