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本类最新文章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
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
 本类推荐文章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
 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 (2002年至20
 本类热门文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
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本类相关文章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
·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
 本类相关专题
·隐名股东转让其所享有的股权的效力(2008)
·网络知识产权案例之网络文章一大抄?
·书评:非常具有实用性
·评论:挺实用的一本书
·离岸企业难设 民营房企境外IPO遇“坎”
·杨春宝律师就特殊目的公司事宜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涉外电信网络法律师>>法律法规>>信息产业>>文章内容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信息产业部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3-11-26 21:20: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
第五条 职责。部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行业的比重在5%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亿元。
(二)有若干个电子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销售额大于50亿元(含5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销售额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销售额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三)信息化水平较高,人才优势明显,产品技术先进,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不少于3家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设有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不少于2家。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
(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为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
第七条 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电子整机产业园年销售额在150亿元以上;电子元件产业园(含仪器、设备和材料)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器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的年出口额在40亿美元以上。
(二)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出口产业园除外)。
(三)已纳入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了相应的协调发展机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其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研发中心的有关说明材料;
5. 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产业园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
6. 电子出口产业园申报单位应提供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复印件五份及电子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及www.ceic.gov.cn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审核。部认定委员会委托支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部认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认定授牌。信息产业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被授予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地区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部。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法律咨询请勿在此提出,咨询请去律师论坛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版权声明联系律师怀念旧版 站长收藏 互动调查 法律网址 - China Site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2000-2008,上海杨春宝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信息产业-信息服务-网络法案例-网络法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域名法律-电信法律-外资并购-网络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