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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华法律简报(3)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4-12-21 21:49:09 点击:
 
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1年第3期(总第3期)   20011119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²       上海海关法规处陈旭东副处长到本所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讲座

²       商标法八大修改

²       新法动态

1     著作权法已于10月27日实施

1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上市发行股票

1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上海海关法规处陈旭东副处长到本所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讲座  

10月17日,上海海关法规处陈旭东副处长到本所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专题讲座。陈处长介绍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背景、相关法规和原则,重点介绍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基本程序,并就有关实务操作与存在问题与本所律师进行了交流。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简而言之,是指海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侵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仅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货物,有权禁止进出口。但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一旦海关接受备案申请,全国各地海关在进出口查验时,都将对照备案资料严格审查货物来源,并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关权利证明,这样可以有效地制止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活动,权利人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陈处长介绍,目前我国注册的商标总数达到125万件,但在海关进行备案保护的不足1700件,广大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知识和意义的认识还远远不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程序

首先,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总署提交一份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注册地、知识产权权属情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等七大类。

海关总署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保护证书,有效期为七年,期满前可申请续展;不予备案的,则说明理由。

在备案的有效期内,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我国关境的,可以向当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同时全国各地海关也根据在海关总署的备案资料,依职权主动帮助备案的权利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旦发现嫌疑线索,主动通知权利人。

海关在申请人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可以根据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对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提出异议的,海关经过调查,有权将扣留的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并可以对相关侵权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理。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提出异议的,海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八大修改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较大幅度地对我国商标法进行了再一次修改,以适应中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和我国经济实际发展的要求,新商标法将于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里简单述评对大众有较大影响的八处修改:

1、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原商标法仅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可申请注册商标,新商标法将申请主体扩展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在网络时代有重大意义,如个人做网站时可将有关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如果网站做的好有人投资,可将商标域名作为资产入股。

2、可以进行商标保护的“标志”范围扩大。原商标法认为“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可申请作为注册商标,新商标法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特别是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的商标对许多国人来说是新鲜事,也就是说,现在可乐瓶、香水瓶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新商标法废除了商标申请时严格的“申请在先”原则,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名称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商标,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规定商标申请中的司法审查权。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复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异议和撤销注册的决定是终局裁定,这与TRIPs协议不符,新商标法均规定,以上事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三十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司法机关作最终决定。

5、取消“明知”要求,新商标法规定“只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视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不知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也要承担责任,除非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才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知者不为罪”再也行不通了。

6、修改多项条款以更好地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

A、赋予注册商标权利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

B、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可能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作为赔偿范围,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聘请律师从事的调查、诉讼等的费用;

C、即使权利人因侵权所得或侵权人所获利益难以计算,权利人仍可向法院主张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是法定赔偿额。

7、新商标法详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的职权,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如认为侵权成立的,可以直接采取“没收、销毁侵犯商品”等措施。

8、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首先新商标法第14条列出了司法、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使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则从一般的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其次,明确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如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相关利益,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三,申请撤消相关商标的时间不受限制,驰名商标权利人没有五年的限制。

 

新法动态

1、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7日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并于当日正式施行。根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杂技艺术、建筑、模型作品和汇编作品(如数据库)被新列为法律保护的作品。而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更是扩大到十七项,其中有重大意义的是单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同时新著作权法对权利人为保护自己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进行保护,如软件加密、网上电子作品加密等得到允许。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也被列为侵权行为,如电子作品版权归谁所有的信息未经许可不准修改。新的著作权法还强化了作品的集体管理。一经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进行相关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有权向法院申请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

2、外经贸部与中国证监会于11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意见》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指出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如低于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并明确了有关条件。《意见》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但外商投资性公司暂不允许。

3、为更好地组织中国出口企业对国外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0月11日发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案件。根据规定,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通常的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协调单位,其职责包括组织企业聘请律师和参加国际调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等十项。《规定》还对应诉的程序,聘请的律师的要求以及外经贸部、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做了详细规定。
(本文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来自:法律桥,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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